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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原告邹某某为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2000年9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12月按农村风俗归门成亲,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0日生育女儿赖某甲,2007年1月17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因双方婚前相识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小孩不闻不问,家庭的一切开支全部由原告负责。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偶尔过年才回家一次,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赖某甲、赖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大,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相识、恋爱,2001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赖某甲,2007年1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赖某乙。婚后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家庭矛盾。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武阳镇中赖村兴建二层砖混结构住房。2015年6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核对无异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婚姻感情基础还好,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且原、被告共同生活了近十几年时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增进沟通,彼此谅解,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泉代理审判员  胡九平人民陪审员  钟久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