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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在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王在国。委托代理人:李秋华,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责人:石小彬委托代理人:杨凤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国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15000元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在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