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承铠与岳留根、吕贻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承铠,岳留根,吕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承铠,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岳留根,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吕贻敏,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关于郭承铠诉岳留根、吕贻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岳留根,吕贻敏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承铠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112月19日以(2014)新民初字第16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留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6X7**别克轿车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岳留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6X7**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