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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承铠与岳留根、吕贻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承铠,岳留根,吕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承铠,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岳留根,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吕贻敏,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关于郭承铠诉岳留根、吕贻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岳留根,吕贻敏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承铠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112月19日以(2014)新民初字第16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留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6X7**别克轿车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岳留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6X7**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