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骆岗与徐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12-1号申请执行人:骆岗被执行人:徐桂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岗与被执行人徐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成审判员 程 徐 林审判员 何 晓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行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