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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东旭与郭凤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旭,郭凤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唐东旭,居民。被执行人郭凤威,居民。申请执行人唐东旭与被执行人郭凤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调解书:郭凤威于2015年6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唐东旭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唐东旭负担。因被执行人郭凤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凤威银行存款30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