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庞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沈荣,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