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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兰芬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兰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051号罪犯段兰芬,女,1965年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兰芬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一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九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69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112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一月七日经本院二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段兰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兰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兰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兰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