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雪秋、丁帮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雪秋,丁帮福,游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邱雪秋,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霞浦县,现住上海松江区。被执行人丁帮福,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游瑞凤(曾用名:游雪云),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雪秋与被执行人丁帮福、游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帮福、游瑞凤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秦屿镇晴川大道右侧2号楼007幢506室房地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