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慧,刘勇,杨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高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勇、杨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高智慧,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勇,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杨如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如峰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如峰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仲玮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