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文化与王香玲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化,王香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余文化,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香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化诉被告王香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化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化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余文化负担。审判长 常明文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