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青与杨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杨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胡青,女,199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杨龙凤。(系胡青之母)委托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与被告杨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青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