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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昌图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在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昌图县XX镇铁西街2组318栋1号、2号、3号商业用途砖混二层房屋建筑面积256平方米和商业用途砖瓦房屋建筑面积324平方米及商业用途砖瓦房屋建筑面积4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号分别为:昌图县房权证付家镇字第01X**号、01XXX号、01X**号)。二、被执行人李XX及其家人负责看护保管被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XX可以居住使用被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