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如方与何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如方,何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沈如方。被告:何香春,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如方诉被告何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何香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原告沈如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沈如方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周能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