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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岐明与刘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岐明,刘襄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周岐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襄勇(又名刘相勇),男,成年,汉族,吉安县人。原告周岐明诉被告刘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岐明撤回对被告刘襄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岐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