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岐明与刘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岐明,刘襄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周岐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襄勇(又名刘相勇),男,成年,汉族,吉安县人。原告周岐明诉被告刘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岐明撤回对被告刘襄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岐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