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郎XX诉被告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XX,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郎XX。被告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郎XX诉被告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