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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其林,男。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被告李和平,男,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中琴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观郑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