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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郑召金与王浩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召金,王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郑召金,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被申请人王浩利,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召金与被申请人王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浩利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