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鹏云与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鹏云,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67号申请人朱鹏云,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岩,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风玲,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岩,总经理。申请人朱鹏云与被申请人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鹏云以其银行存款XXX元提供担保,担保人代文贞、马金想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工农西街XXX商铺11及位于运城市机场路北豪德光彩贸易广场XXX商业用房,担保人姬绍军、阴朝霞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中银大道市劳动局家属院XXX号房屋,担保人陈俊杰、卢稳转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解放北路XXX房屋及位于运城市兴棉路XXX号房屋,担保人朱克俭、陈秀因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XXX号商业用房,担保人卫永红、解惠丽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都大道禹香苑XXX号房屋,担保人杨引波、吕晓娜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魏南大街2号荟萃小区XXX号房屋,担保人朱飞云、耿颖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魏南大街槐东花园XXX号房屋分别为申请人朱鹏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鹏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朱鹏云银行存款XXX元。三、查封担保人代文贞、马金想共有的位于运城市工农西街XXX商铺11及位于运城市机场路北豪德光彩贸易广场XXX商业用房。四、查封担保人姬绍军、阴朝霞共有的位于运城市中银大道市劳动局家属院XXX号房屋。五、查封担保人陈俊杰、卢稳转共有的位于运城市解放北路XXX房屋及位于运城市兴棉路42号条山花园XXX号房屋。六、查封担保人朱克俭、陈秀因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XXX号商业用房。七、查封担保人卫永红、解惠丽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都大道禹香苑北XXX号房屋。八、查封担保人杨引波、吕晓娜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魏南大街2号荟萃小区XXX号房屋。九、查封担保人朱飞云、耿颖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魏南大街槐东花园XX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