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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覃培刚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覃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6街坊2幢416室。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培刚,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紫阳县覃培刚摩托车行个体工商户。原告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培刚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儒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