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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哈福娟申请宣告马胜东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福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03号申请人:哈福娟,女,回族,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人哈福娟要求宣告马胜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马胜东,男,回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申请人哈福娟与马胜东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9日凌晨3时左右,马胜东随“鲁荣渔52850”船在81-9渔区(北纬36度35分、东经123度22分)上网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马胜东。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证明马胜东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马胜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胜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胜东随“鲁荣渔52850”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证明马胜东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胜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