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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巧云与李勇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巧云,李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曾巧云。被执行人李勇法。申请执行人曾巧云与被执行人李勇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3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7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6月4日通过省公安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法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品牌型号为朗逸牌SVW7147FRD的小型轿车一辆,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33号案件已将其查封,但暂无该车辆下落;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6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巧云到期没有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灵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