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先礼与被告蒋崇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礼,蒋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蒋先礼,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退休职工。被告蒋崇清,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先礼与被告蒋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先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先礼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