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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先礼与被告蒋崇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礼,蒋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蒋先礼,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退休职工。被告蒋崇清,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先礼与被告蒋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先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先礼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