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乔见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乔见,李自美,曲靖衡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董小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军,男,生于1988年2月16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告张乔见,男,生于1968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41栋第1-3层7号。被告李自美,女,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41栋第1-3层7号。被告曲靖衡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法定代表人刘蓉。被告董小江,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乔见、李自美、曲靖衡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董小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