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非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姚际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姚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非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夏仁康。被执行人姚际国。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舟综执罚(2014)B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际国支付罚款5000元,并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罚款3000元,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