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执行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1977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3月13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泽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