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行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李绍清、郭廷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易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君成电机有限公司,郭坚,郭丝梅,李华旺,李华姗,李绍清,郭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行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易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坚。被执行人福安市君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华旺。被执行人郭坚,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丝梅,女,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华旺,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华姗,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绍清,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绍清,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廷梅,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绍清、郭廷梅、福安市易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君成电机有限公司、郭坚、郭丝梅、李华旺、李华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廷梅、福安市易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君成电机有限公司、郭坚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