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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乔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14号原告乔某,男,汉族。被告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张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8日相识,2008年1月20日同居生活,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夫妻关系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其诸多感情不和因素,所以经常吵架,甚至发展为打架。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并两次到法院诉讼离婚,第一次被告自动撤诉,第二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然经常吵架打架。被告现又赌博成性,没有工作,到处欠赌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结婚的时间及婚后无子女的情况均属实。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是第四次结婚,被告是第二次结婚,双方很珍惜这段婚姻。原、被告在认识之前是邻居,原告在银行系统工作,被告从事出纳工作,因业务往来有过接触。双方在知晓对方的婚姻状况之后才登记结婚。原告椎间盘突出和肾结石发病的时候都是被告在照顾。2015年6月27日,原、被告还一起至被告母亲家给被告母亲过生日。被告和原告前妻的两个孩子关系也比较好。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收入不高,但是能维持生活,被告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全部用于��庭开支。原、被告婚后感情虽一般,但是目前关系尚好,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原告起诉离婚完全是因为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原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8日相识,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谭某曾起诉与原告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10年12月30日,原告乔某起诉与被告谭某离婚,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1)万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乔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被告自小相识,双方互知离婚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从确立恋爱关系到登记结婚的时间虽短,但从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可以看出,原、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为夫妻的。”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诉至本院,以原、被告夫妻经常吵架、打架并且被告赌博成性,双方现已分居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多次陈述双方的主要问题是被告长期打牌并在外欠赌债,被告在庭上予以否认,被告陈述自己只在周末的时候陪家人打一下麻将,并没有在外面借钱。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照片、(2011)万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录音记录以及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以原、被告经常打架吵架,被告赌博成性并多处欠有赌债,双方分居等原因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上,被告否认赌博成性、欠有赌债及分居的情况,原告并未举示与此相关的证据。另外,原告在庭上举示的自己受伤的照片,被告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被告导致原告受伤,该组照片确实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要求离婚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已有7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相体谅、包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同时正确对待与处理与对方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对原告乔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张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