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智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胡智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18层04-06室。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被告胡智铭,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智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智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智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李 少 锋人民陪审员 林 翠 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晓 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