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云丽与朱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丽,朱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沈云丽。被告朱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丽与被告朱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云丽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