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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腾与刘孝珠、褚衍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腾,刘孝珠,褚衍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466号申请执行人刘腾,男,1974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中学家属楼。被执行人刘孝珠,男,1981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村。被执行人褚衍岭,男,33岁,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镇后六段村六队。申请执行人刘腾与被执行人刘孝珠、褚衍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孝珠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腾借款本息16000元;被告褚衍岭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腾借款本息1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刘腾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刘孝珠、褚衍岭负担。刘孝珠、褚衍岭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刘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孝珠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褚衍岭无身份证信息,不能进入四查。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孝珠、褚衍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孝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褚衍岭无身份证信息,不能进入四查,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孝珠、褚衍岭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