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允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忠,陈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允忠。被执行人陈伯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伯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伯志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