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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纪中与向国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中,向国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刘纪中,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向国平,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中与被告向国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纪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