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立克与张怀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克,张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克,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怀宝,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立克与张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