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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蔡成凤、吴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成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吴川,吴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成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负责人赵国忠,行长。原审被告吴川原审被告吴明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成凤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原审被告吴川、吴明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成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蔡成凤发出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上诉人蔡成凤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3月24日决定同意上诉人蔡成凤缓缴上诉费,至本案审结前交清。2015年4月28日,蔡成凤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其家庭困难,至今筹不到诉讼费用,加之取证困难,明确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成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翎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