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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玲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玲,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孙艳玲,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晁书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玲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原告孙艳玲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处理,现原告孙艳玲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玲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为673元,由原告孙艳玲承担。审 判 长 李  素  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  小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俊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