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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与乐园道交口西北侧银河大厦906。法定代表人马佩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金虹公寓B区3门604。法定代表人张国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心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强。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以上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8450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931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60000、执行费81177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龙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