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文晓娜与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晓娜,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文晓娜,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那顺白音,系村委会主任。原告文晓娜诉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那顺白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晓娜诉称,2011年10月份被告用我们钩机为其村民钩自来水沟,一共33户,每户240元,合计7920元。当时说好,钩完后立即给付,可钩完后,被告就给出具了一枚欠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始终以暂时没钱为由,至今未付,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920元,并给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份用钩机给被告村民钩自来水沟,2011年10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7920元欠据,未约定利息。此笔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欠原告文晓娜79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文晓娜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银行利率给付逾期利息,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给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偿还原告文晓娜欠款79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银行利率给付至还款之日)。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