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权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威,基本情况略,庆阳市西峰区人。199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原庆阳地区公安处缉毒大队决定强制戒毒;199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原庆阳地区公安处缉毒大队决定强制戒毒;1998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庆阳地区公安处缉毒大队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1999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庆阳地区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农业银行附近抓获被告人权威,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0.95克。指控被告人权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权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中国农业银行附近抓获被告人权威,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从其租住处鞋柜抽屉内查获用书画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从其租住处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用吡拉西坦片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少许,查获裹在毛巾内的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5小袋。以上共计10.95克。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权威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从其租住处鞋柜抽屉内查获用书画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从其租住处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用吡拉西坦片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少许,查获裹在毛巾内的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5小袋,以上净重10.95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从租住处鞋柜抽屉内查获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物质净重1.79克,未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权威被抓获的事实;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权威的尿液呈阳性,属毒品吸食者;搜查笔录、照片,证实从权威的身上及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及手机、电子秤的事实;当场称量记录,证实查获的毒品的重量;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单,证实从权威处扣押毒品海洛因并被收缴的事实;强制戒毒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权威因吸食毒品被强戒、劳动教养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权威的基本情况。2、鉴定意见,证实从权威处查获白色可疑物的重量及检出毒品海洛因的事实。3、随案手机1部。4、被告人权威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权威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权威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权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手机系被告人购买毒品的通讯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随案手机1部,依法没收,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姿敏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