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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伟与牛强、丁前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牛强,丁前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36号原告谢伟。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强。委托代理人丁前忠(系牛强同事)。被告丁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与被告牛强、丁前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