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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仓来与九江县景湖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来,九江县景湖酒店,XXX,陈久江,干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李仓来。委托代理人汪正宏,男,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九江县景湖酒店。经营者XXX。被告XXX。被告陈久江。被告干启胜。原告李仓来诉被告九江县景湖酒店、XXX、陈久江、干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仓来因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仓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仓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仓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