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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王某某诉赵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世纪华阳a地块北区第63幢2单元2-2202号房屋(房屋代码为687678)、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伊川县商都西路房屋共计两套进行保全。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裁定书已将上述两套房产进行保全,同时也查封了担保人刘卫红名下的豫mn6266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担保人王文成名下的豫mc5070号帕萨特轿车一辆、王某某名下位于灵宝市思平桥南冠天花园住宅小区22号楼房屋一套。现因民事案件已审理结束,被执行人赵某某的财产已被查封。继续扣押王某某等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已无必要,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解除查封担保人刘卫红名下的豫mn6266号雅阁牌轿车一辆;解除查封王文成名下的豫mc5070号帕萨特轿车一辆;解除查封王某某名下位于灵宝市思平桥南冠天花园住宅小区22号楼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