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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应世峰与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世峰。委托代理人:许镇,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莹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应世峰与原审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6168号民事判决,应世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世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世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世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应世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刘丽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