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贡长香与周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长香,周福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贡长香,个体。被告:周福元,油漆工。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贡长香诉被告周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岗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长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福元经本院公告送达未按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贡长香诉称:2014年1月30日,周福元欠到我油漆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周福元立即偿还欠款70000元。并承担自欠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贡长香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张,证明周福元欠贡长香油漆款70000元。被告周福元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经举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对贡长香所举证的证据,由于被告周福元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经庭审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周福元自2013年元月至2014年1月30日从贡长香处购买油漆计欠油漆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贡长香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周福元立即给付欠款7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周福元欠贡长香货款70000元事实存在。周福元收到货物后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其久拖不还是错误的,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贡长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福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贡长香货款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周福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岗人民陪审员 张寿江人民陪审员 谭唯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