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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