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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冉艳逢与韦桥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艳逢,韦桥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冉艳逢,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韦桥永,*********,农民。申请再审人冉艳逢因与被申请人韦桥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冉艳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峨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覃春燕审判员  周秋丽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