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冉艳逢与韦桥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艳逢,韦桥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冉艳逢,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韦桥永,*********,农民。申请再审人冉艳逢因与被申请人韦桥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冉艳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峨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覃春燕审判员 周秋丽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