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舒新祥与郑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新祥,郑汉辉,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5号原告舒新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郑畅,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汉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古伊琪。第三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8。法定代表人胡庆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英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詹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