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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中文因张志刚、白从刚等四人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55号张中文:你因原审被告人张志刚、白从刚、彭XX、罗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和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l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887号刑事裁定。认为黄XX一方有过错在先,你儿子张志刚没有对死者黄XX实施直接伤害,且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再审对张志刚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刚、张XX、白从刚、彭XX、罗X等人,因为口角之争即持械殴打他人,致一死、一轻伤、一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志彬的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张志刚是故意伤害一案的首起犯意者,张志刚打电话邀约张XX等人前来打架斗殴,造成了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张XX是致被害人黄XX死亡的主要凶手,并邀约彭XX、罗X参与作案,因此,张志刚、张志彬二人在故意伤害一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白从刚、彭XX、罗X受邀参与作案,是从犯。原审判决鉴于张XX、彭XX、罗X在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张志刚、张XX、白从刚、彭XX、罗X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已分别对5原审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你关于原判对你儿子张志刚量刑畸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