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兴卫与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卫,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唐兴卫。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唐兴卫五金建材款10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北方新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6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