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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奚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9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告人奚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管文全,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反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告人冉某,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张兆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冉某寻衅滋事、被告人奚某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奚某、反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奚某、冉某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奚某及反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性处分,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奚某撤回对被告人冉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二、准许反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撤回对被告人奚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