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庞学斌审 判 员 张学斌人民陪审员 白冬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