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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庞学斌审 判 员  张学斌人民陪审员  白冬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燕燕 关注公众号“”